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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世同堂

  家庭是以婚姻和血缘关系为基础的一种社会生活组织形式,在原始社会自然产生。私有制出现后,形成一夫一妻制的个体家庭,在漫长的封建社会里,竟形成了一种“四世同堂”、“五世同堂”的大家庭。

  “五世同堂”系指曾祖父(母)、祖父(母)、父(母)、子(媳)、孙(女)等五代,以及伯叔爹和伯、叔父母所生的堂兄、弟、妹和侄子等,共同一起生活,采取嫡长子继承制行使当家主事的权力。“五世同堂”如没有曾祖父(母)者为“四世”。有曾祖父(母)但没有曾孙者也为“四世”。其家庭权力及生活方式,“四世同堂”与“五世同堂”相似。

              小家庭

  系一夫一妻的个体家庭,亦包括儿女等为一家,同居共饮,一起生活,俗称“小家庭”。当代,以三口之家居多。

 
分 家


  昔时宗祧风俗。指兄弟之间平分父母财产。有些兄弟多的家庭,一般待幼弟成家后才能分家,也有因家庭不和而分家的。分家的财产包括房屋、田地山产,现金及其它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。一般选二、八两月分家,以祈公平,因民间有“二、八月,两中平”之谚。

  分家前要议定瞻养父母的办法,要留存一部分财产,以作生活费用。在房族长、舅父和姑父主持下,按照兄弟多少划分的田、土、山场和其它什物,分成多少股,或捻阄,或座阄。两兄弟者多为座阄,先让兄长选择。兄弟多者,多为捻阄。然后由房族长,舅父和姑父为公正人,写好分家契约,分别划押,各执一份,由父母保存一份。

  分家时父母所欠的债,要平分给兄弟负责归还。如人家欠父母的钱,要长子出面索还后,兄弟平分。这些均由公证人交代清楚。再后举办“分家酒”,并用酒菜祭祖,燃放鞭炮,一旦父母死后,所存公产留着清明扫墓和中元烧包的费用。多者可另行分配。

               养老田

  昔时兄弟分家时,要留瞻养父母生活的部分田产,故称“养老田”。其面积视田产的多少而定,小康之家,父母各留一亩,富裕者,各留两亩。湖乡更多一些。山乡除留田产外,也有留山地者,其砍伐销售后,作为父母生活的经费来源。如父母愿意单独生活,田地的耕种、柴火、挑水等事物,均由儿子们平均负担。父母去世后,养老田(山)由兄弟再均分。

 
打 供


  指由兄弟共同赡养父母的供给方法。昔时家庭贫寒者,在分家时全部将田土、山场分了,或无田地产者,一旦分家后,由兄弟共同供养,故称。如父母单独生活者,由兄弟们根据一般生活水平的费用,每年每人平均各给父母的“养老谷”。

  也有一些孝心的子女,总是瞒着各自的配偶,给父母一些零花钱。也有一些贤惠的儿媳,一旦来了客人或加菜,就请父母同桌吃饭,或另外送一分好菜给父母吃。如父母丧失劳力,生活上不能自理时,采取“吃轮供”的办法。每轮到一家时,有的儿媳千方百计为父母做点好吃的,俗称能孝顺父母的好媳妇,或称“子孝孙贤”。也有的媳妇处处装穷,恶言讽刺,故意刁难父母。他人不时在背后指责,声称“人总是要老的,屋檐水滴在现窝里,将来她的儿媳妇,也同样地对她虐待,到那时,悔之晚矣”。

               立 家

  分家后要另起炉灶,建立新的家庭。俗话说“分了家,各人扒”。夫妻俩如何统筹安排,兴家立业,谋求生计,大有文章可作。尤以岳父母特别关心,也直接关系到女儿的终身大事,不时地传授一些当家理事的要诀,以助一臂之力。

  大多都能维持生活,个别也有发家致富者。但也有的分家后不务正业,不听劝告,“稀泥巴糊不上壁”,导致家破人亡者。

 
家 长


  指一家之长,昔时的大家庭均以长辈为家长,无长辈者或父母不在者,则以长兄为家长,单门独户者以丈夫为家长。家长在传袭“嫡长继承制”的前题下,享有一定的特权,诸如调解家庭矛盾,处罚家庭成员的越轨行为,以及负责处理与外界的纠纷等。

               当 家

  俗放说“吃饭的一屋,当家的一人”。昔时的大家庭大多是嫡长子当家;嫡长子不在者,要嫡长孙当家,无嫡长孙者,要嫡次子当家。当家分内当家和外当家,外当家为嫡长子统筹全年收支,安排家计和生产,负责与外界的经费往来和人情交际等。内当家多为嫡长媳,主管日常生活,添置衣被,协调家庭人际关系等。即是小家庭也有内外当家之别,有能干的妇人,虽主管全家,对外而言,仍称她男人当家的。寡妇者内外一把抓,公认不讳。

 
管 家


  昔时官僚和殷商富户大多请管家,负责管理家中的日常事物,是嫡长子的主要助手。一般都很精明能干,出谋划策,附和上下,赢得主家信任,有耋老为仆者。

              嫡长继承制

  指嫡长子继承其父的身份和主要财产的制度。嫡指正妻,正妻所生的长子为嫡长子。始于商末。是时嫡长子享有法定的优先继承权。至西周成为定制,后历代相沿。其特征嫡贵庶贱,男尊女卑。

  如有嫡长子,次子、庶子只能继承部分财产,不能继承权位,妇性则无继承权。唐律规定了继承的顺序;首先立嫡长子;无嫡长子或有罪疾,立嫡长孙;无嫡长孙,以次立嫡长子同母弟;无母弟,立庶子;无庶子,立嫡长孙同母弟;无母弟,立庶孙。《唐律疏议·户婚》规定:“诸立嫡违法者,徒一年。”以嫡长继承为中心的继承制度,称为宗祧继承。

              宗祧继承制

  指以嫡长继承为中心的继承制度。“宗”指祖庙,“祧”指远祖的庙。宗祧继承的原意是继承宗庙的祭祀。与财产的继承既有联系又有区别。

  有宗祧继承权者必有财产继承权,但有财产继承权者未必有宗祧继承权。宗祧由嫡长子继承,财产则与其弟(包括庶出)分割继承。自身无子嗣者,可在同宗同姓中找辈份相当者立嗣。《唐律疏议·户婚》规定:“养异姓男者,徒一年;与者,笞五十。”

 
正 夫


  古代对主夫的称谓。在母系氏族社会的对偶婚时期,通婚族之间,存在着一种不稳定的对偶婚家庭,这种家庭无独立经济,各自归属于母系氏族,男女双方均享有性自由,一夫多妻制与一妻多夫制并存。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正妻,而他对于这个女子来说也是她的许多丈夫中的一个正夫。近人徐珂《清稗类钞·婚姻类》有这方面的记述。

               正 房

  亦称“正室”、“主妻”、“嫡妻”、“嫡室”。与“侧室”相对,旧时对第一个明媒正娶的妻子的称谓。《通典》有“正室”的记载。古时在一夫多妻制的婚姻下,男子的数个妻子中,以第一个妻子为正室。正室享有高于其他妻子的权力。近代正室俗称“大老婆”、“大婆子”。

               八 母

  旧时宗法制度对本宗母亲的八种不同称谓。即:嫡母、继母、庶母、慈母、乳母、养母、出母、嫁母。嫡母,系妾所生子女对父正妻的称呼;继母,系父的后婚妻;庶母,系父妾;慈母,系生母死后育自己的父妾;乳母,系哺乳自己的父妾;养母,系指养育同宗及三岁以下的被弃者的人;出母,指被父离弃的生母;嫁母,指父死后改嫁之母。八母皆就本宗而言,岳母系妻族亲属,不在此列。


败 家子


  亦称“忤逆子”。昔时,有的家庭因家风不正,家教不严,或儿子从小不听父母教诲。长大后,一意孤行,屡教不改,游耍好闲,不务正业,好吃懒做,嫖赌逍遥,只得变卖家产,到处放荡,俗称“忤逆子”、或称“败家子”。

               姻 亲

  亦称“亲戚”。由婚姻关系形成的亲属。《左传·襄公二十五年》:“蔑我大惠,弃我姻亲”。亦称“姻家”,《后汉书·蔡邕传》:“上书云,与羊陟姻家,忌敢申助私党”。也称“婚家”,《梁书·沈约传》:“帝以为婚家所为,大怒曰:‘卿言如此,是忠臣耶’”。

  后成为外亲的总称。姻亲包括:(1)血亲配偶,如儿媳、孙媳、伯、叔、姑、舅、姨的配偶,兄弟姊妹的配偶等;(2)配偶的血亲,如夫对妻或妻对夫的父母、祖父母与兄弟姐妹;(3)配偶血亲的配偶,如连襟、妯娌等。姻亲亦有直系与旁系、尊亲属与卑亲属之分,均以配偶为标准。
















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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